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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號

聲請人
沅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玉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長虹塑膠事業股份有│沅盛機械工程有限公│華南銀行竹南分行  │105年9月7日           │330,000元       │MD4658823       │    │
│    │限公司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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