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號聲 請 人 長虹塑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成坤 訴訟代理人 何怡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上開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7 月20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1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6 年1 月23日具狀(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附表: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 字第5 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長虹塑膠事業股份有│華南銀行竹南分行 │105年6月30日 │97,381元 │MD4658804 │ │ │ │限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