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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號

聲請人
長虹塑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成坤
訴訟代理人
何怡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上開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7 月20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1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6 年1 月23日具狀(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  字第5 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長虹塑膠事業股份有│華南銀行竹南分行  │105年6月30日          │97,381元        │MD4658804       │    │
│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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