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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2號

聲請人
錦鋒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登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2 月22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8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01  │重光土木包工│錦鋒混凝土股│元大商業銀│106 年2 月10日│263,000元 │AG2735068 │    │
│    │業廖義森    │份有限公司  │行苗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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