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2號
- 聲請人
- 錦鋒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登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2 月22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8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01 │重光土木包工│錦鋒混凝土股│元大商業銀│106 年2 月10日│263,000元 │AG2735068 │ │ │ │業廖義森 │份有限公司 │行苗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