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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5號

聲請人
增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心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於106 年3 月7 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
    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5號裁
    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3 月7 日刊登於新聞紙
    ,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
    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9 月
    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6 年9 月11日具
    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5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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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增鈦工程有限公司  │兩昇鋼鐵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106年1月31日          │20,165元        │CA8981549       │    │
│    │張心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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