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9號
- 聲請人
- 大前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家彰
- 代理人
- 羅力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王喆 │大前實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頭份分行 │民國106年3月31日 │31,380元 │SA012239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