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9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99號
- 債權人
- 莊良成即漢隆行
- 債務人
- 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敏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