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6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63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彭巖傑
- 債務人
- 超雍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靖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捌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