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1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6號
- 債權人
- 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鋇党固林
- 債務人
- 楊欣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賀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貳萬零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貳萬零貳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參拾萬肆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