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6號

債權人
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鋇党固林
債務人
楊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賀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貳萬零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貳萬零貳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參拾萬肆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