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32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328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代理人
- 彭培洵
- 債務人
- 泰嘉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百煜
- 債務人
- 王明雄
劉瑞英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連帶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泰嘉科技有限公司、黃百煜、王明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萬伍仟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泰嘉科技有限公司、黃百煜、劉瑞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萬柒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