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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李璧鍊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巖傑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35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彭巖傑 債 務 人 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璧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佰陸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陸拾貳萬伍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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