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9號
- 聲請人
- 陳田文(即李阿雪之繼承人)
陳田興(即李阿雪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股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59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E-0000016(1) │普通股 │1 │10000 │ │├──┼───────────────┼─────────────┼──────┼───┼─────┼───┤│0002│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76(9) │普通股 │1 │1000 │ │├──┼───────────────┼─────────────┼──────┼───┼─────┼───┤│0003│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77(0) │普通股 │1 │1000 │ │├──┼───────────────┼─────────────┼──────┼───┼─────┼───┤│0004│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78(2) │普通股 │1 │1000 │ │├──┼───────────────┼─────────────┼──────┼───┼─────┼───┤│0005│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79(4) │普通股 │1 │1000 │ │├──┼───────────────┼─────────────┼──────┼───┼─────┼───┤│0006│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80(0) │普通股 │1 │1000 │ │├──┼───────────────┼─────────────┼──────┼───┼─────┼───┤│0007│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81(2) │普通股 │1 │1000 │ │├──┼───────────────┼─────────────┼──────┼───┼─────┼───┤│0008│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82(4) │普通股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