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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6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6號

聲請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何永鑫
相對人
義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洪孟欽會計師為相對人(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經濟部以民國97年5 月16日經授商字第09701112550 號函廢止登記,因相對人之董事長葉宗憲已死亡,法人股東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之董事姚嘉芝、陳政彥亦均辭任董事,已無其他董事可為清算人。本院前曾以97年度司字第30號民事裁定選派梁沐春為相對人清算人,復以101 年度司字第9 號民事裁定變更清算人為簡長順律師,再以105 年度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簡長順律師應予解任,是相對人現已無清算人行使職權。聲請人為能持續辦理相對人之欠稅及行政執行作業,於107 年4 月11日函詢洪孟欽會計師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意願,經其回覆同意。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2 項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洪孟欽會計師擔任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欠稅查詢情形表、本院97年度司字第30號、101 年度司字第9 號及105 年度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隆聚會計師事務所回函等件為證(卷第17至29頁),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屬實。準此,可知相對人已無董事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為稅捐機關,本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依法有據。而聲請人聲請選派洪孟欽會計師為清算人,並經其回函表示同意擔任清算人(卷第29頁),本院審酌洪孟欽會計師具有會計專業知識及證照資格,又為台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人選,有該會107 年3 月31日中市會字第107110號函(卷第37頁)及洪孟欽會計師學經歷資料表在卷可稽(卷第43頁),且其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事由,是由其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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