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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劉奕榔
  • 法定代理人
    林文玲

  • 原告
    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伸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6,3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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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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