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號

聲請人
富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泳泰
代理人
陳朝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偉權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相對人設籍基隆市○○區○○里○○路000 ○0 號,並未遷移,但實際是否居住該處及現行方不明,聲請人於107 年4 月23日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如附表所示存證信函,經基隆郵局第22支局以相對人逾期未領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檢附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相對人戶籍謄本等文件為證,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及退回之郵件信封暨掛號郵件回執、相對人之公司設立登記影本等件為證,固屬有據。惟本件相對人偉權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設址於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7 樓之1 ,其法定代理人潘書權則設籍於基隆市○○區○○路000 ○0 號,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應位於基隆市。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即應向相對人最後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法自有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