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小字第2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20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阿勝
- 訴訟代理人
- 姚宥如
- 被告
- 汎妃爾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