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小字第48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482號
- 原告
- 紀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禮輝
- 被告
- 嗣久貳捌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閔嗣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O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