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小字第59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599號
- 原告
- 輝鴻技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本聖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文
- 被告
- 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名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