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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小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何星磊
  • 法定代理人
    廖本聖、楊名衡

  • 當事人
    輝鴻技研實業有限公司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599號原   告 輝鴻技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聖 訴訟代理人 吳志文 被   告 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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