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1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欣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金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苗栗縣頭份市公所間因107年度苗簡字第1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3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