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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27號

給付收視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告
豐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家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收視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83,000元,惟原告於民國107 年9 月20日具狀追加請求為179,833 元,則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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