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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5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5號

聲請人
恆智重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瞿毓溶
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相對人
源泰砂石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000 元(計算式: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占用苗栗市○○○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4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200元=568,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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