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陳秋錦

  • 當事人
    張龍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84號原   告 張龍耀 張貴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堂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