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2號

給付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告
集水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賢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安威勝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