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賠償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宋國鎮
- 當事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73號原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聯合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杜書伍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偉傑間賠償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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