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0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4號
- 原告
- 竤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勝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就系爭土地之上所設定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轉載於分割後被告所分得之土地,請陳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三、被告劉光國、劉如君、劉如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