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5號
- 原告
-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壯
- 訴訟代理人
- 王士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豐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因被告瑞豐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應以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請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就任,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