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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告
非比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鄧兆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永冀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王永冀、劉德權、溫世霖連帶給付原告非比凡有限公司新臺幣( 下同) 782,900 元;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王永冀、劉德權、溫世霖連帶給付原告鄧兆達1,602,000 元;聲明第3 項請求被告王永冀、林愷竣連帶給付原告非比凡有限公司、鄧兆達2,532,986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4,917,886 元【計算式:782,900 +1,602,000+ 2,532,986=4,917,88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70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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