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0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5號
- 原告
- 陳記菸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維
- 訴訟代理人
- 沈瑞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川埔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廖川埔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