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林文玲
- 原告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0號原 告 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伸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6,3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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