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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動產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陳秋錦
  • 法定代理人
    黃玄文

  • 當事人
    李巧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8號原   告 李巧華 舜安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玄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威迪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 地號土地、1001建號建物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王威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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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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