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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告
立安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榿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告
正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7,584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960.4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 元=3,457,5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1,492元,尚應補繳3,762 元。

二、提出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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