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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3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告
六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騏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鼎生之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00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約3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2,500元=675,0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

二、被繼承人劉鼎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苗栗縣○○市○○段000 ○000 地號土地、585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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