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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告
豐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譚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璜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99,1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2,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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