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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陳秋錦

  • 原告
    吳東昇即豐榮企業社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1號原   告 吳東昇即豐榮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麒銓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 二、被告王麒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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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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