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號
- 原告
-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丕良
- 訴訟代理人
- 路春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9,2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53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8,520元外,尚應補繳8,01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