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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號

原告
黃崐峰
訴訟代理人
鄭竣讆
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
被告
宜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丁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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