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0號
- 原告
- 非比凡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鄧兆達
- 原告
- 人
- 被告
- 王永冀
劉德權
溫世霖
林愷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9日,以本院107 年度補字第399 號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708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其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