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5號
- 原告
- 六一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家騏
- 被告
- 劉鼎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6 月20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