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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陳秋錦黃思惠申惟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0號

原告
茹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茹
被告
柯若男即觀海樓海景餐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7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柯若男即觀海樓景觀海景餐廳」之記載,應更正為「柯若男即觀海樓海景餐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7 日所為之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70 號民事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柯若男即觀海樓景觀海景餐廳」之記載,係「柯若男即觀海樓海景餐廳」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申惟中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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