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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黃思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7號

原告
微鑽石線材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民
訴訟代理人
周良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案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其起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9,925 元,經本院命繳納裁判費49,114元,原告已繳納,惟原告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當庭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6,250,96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97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9,114元外,尚應補繳1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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