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國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基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6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97,5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4,9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