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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國成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基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6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97,5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4,9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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