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黃思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1號

聲請人
京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運勝
代理人
彭政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3 月9 日刊登於新聞
    紙,有聲請人提出之太平洋日報報紙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
    於107 年9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
    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7 年9 月10日具狀(見卷
    第13頁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
    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
│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51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 陳宥丞           │合作金庫頭份分行│107 年3 月1 日│59,200元    │SA0331557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