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5號
- 聲請人
- 宋菊蘭即寬宏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而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
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 號
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1 月26日刊登於新
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
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
7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7 年9 月17
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001 │瑞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寬宏企業社│土地銀行頭份分行│107年1月15日 │177,660元 │BJB130556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