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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6號

聲請人
寶燕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4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3 月19日刊登於新聞
    紙,有聲請人提出之太平洋日報報紙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
    於107 年9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
    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
│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暹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企銀頭份分行│107 年1 月10日│51,840 元   │AG0932814 │    │
│    │司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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