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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0號

聲請人
雲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雲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7 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
    於107 年3 月27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號
    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107 年3 月27日刊登於報紙,此業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
    利期間,業於107 年9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
    聲請人雖於申報權利期間未滿前之107 年9 月25日具狀(見
    本院卷第13頁收狀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0號│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欣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銀行頭份分行│107 年2 月28日│23,566元  │198458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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