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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6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6號

聲請人
劉書伃
相對人
歐克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苗栗縣政府於民國一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伍拾陸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10月25日經苗栗縣政府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下同)77,156元給聲請人,分三期給付(106/11/25 給付25,720元、106/12/25 給付25,718元、107/1/25給付25,718元)。惟迄未尚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苗栗縣政府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第1 點、第2 點為:資方同意給付77,156元予勞方,分三期給付(106/11/25 給付25,720元、106/12/2 5給付25,718元、107/1/25給付25,718元),並將上開金額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郵局-東勢分行),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及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東勢中嵙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彙總登摺明細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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