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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2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2號

聲請人
饒文奇
相對人
慶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彬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苗栗縣政府民國107 年6 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120 萬元(含勞工退休準備金核給之金額)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經苗栗縣政府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7 年8 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20 萬元,惟相對人迄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關於聲請人請求復職之勞資爭議事件,前經苗栗縣政府於107 年6 月11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為「勞方未達退休要件,資方同意以優於退休方式計給勞方120 萬元整(含勞工退休準備金核給之金額)為和解金。上款和解金120 萬元整(含勞工退休準備金核給之金額),資方於107 年8 月31日前循薪資發放方式匯入勞方薪資帳戶內」,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有聲請人提出之苗栗縣政府函、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存摺封面及內頁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上開調解成立內容裁定准予強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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