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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顏苾涵

  • 當事人
    謝廣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謝廣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謝廣源為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已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完結,並經股東會決議以謝廣源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由謝廣源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6 年度司司字第10號呈報清算人、107 年度司司字第9 號呈報清算終結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指定謝廣源為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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