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
- 債權人
- 施金郎
- 債務人
- 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智慶
李竣民
李信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伍拾壹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伍拾參萬參仟元,及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伍拾肆萬玖仟伍佰元,及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伍拾陸萬陸仟元,及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伍拾捌萬貳仟伍佰元,及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㈥伍拾玖萬捌仟捌佰元,及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㈦陸拾壹萬伍仟參佰元,及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㈧陸拾參萬壹仟捌佰元,及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㈨陸拾肆萬捌仟參佰元,及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聲請狀請求之債權總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業據債權人更正如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