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0號
- 債權人
- 魏芸卉
- 債權人
- 徐鳳英
- 債務人
- 楊秀麗即祐祥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鳳英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魏芸卉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