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6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61號
- 聲請人
- 宏佾重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其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鑫磊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位於新竹市香山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